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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阜阳某部门办理王友朋涉嫌特大经济犯罪案件中渎职举报信

时间:2025/12/18 17:01:47 点击:

关于阜阳市某局颍州分局、颍州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王友朋、袁诗刚涉嫌特大经济犯罪案件中严重渎职、公然违法的紧急举报信

举报人:李素兰,女,住安徽省太和县城关镇国泰中路

被举报单位:

1. 阜阳市某局颍州分局及相关责任领导、办案人员;

2. 颍州区人民检察院及相关责任人员。

举报事由:

颍州区某局在办理我所控告的王友朋涉嫌“套路贷”诈骗、袁诗刚涉嫌职务侵占(涉案总额逾亿元)、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罪等多起案件中,长期、多次、系统性存在有案不立、压案不查、故意包庇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。其执法行为公然践踏国家法律尊严,严重亵渎司法公正,涉嫌构成渎职犯罪,并为重大经济犯罪分子提供了非法保护,形成令人发指的“官官相护”利益链。现特此向上级机关进行实名、严厉举报,要求立即彻查,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!

一、引言:执法失守是法治最大的痛点

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,而“套路贷”与司法腐败的勾结,再叠加执法部门有案不立、官官相护,堪称对法治根基的致命破坏。在阜阳市阜和经贸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阜和公司”)破产清算案中,王友朋涉嫌“套路贷”诈骗、袁诗刚涉嫌职务侵占超1600万元且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犯罪事实清晰、证据确凿,但阜阳市某局颍州分局(以下简称“颍州分局”)却两次违法不予立案,颍州区人民检察院监督失职。这种“犯罪行为明目张胆、执法部门视而不见、司法权力暗中庇护”的乱象,不仅导致最大债权人李素兰超2亿元债权无法实现,更让法律尊严扫地。彻查颍州分局有案不立的违法行为、深挖官官相护的利益链条,是捍卫法治的必然要求。

二、核心背景:明确的债权基础与清晰的犯罪线索

阜和公司于2019年11月进入破产清算程序,李素兰经裁定确认享有20552.67万元普通债权,系公司最大债权人。同时,李素兰与袁诗刚等人的民间借贷纠纷,经阜阳中院一审判决、安徽高院裁定生效,判令袁诗刚偿还本金8982.99万元及利息,但2020年法院终结本次执行,袁诗刚至今分文未付。

安徽大正会计师事务所《专项审计报告》、银行流水、证人证言等证据,已形成闭环,证实了王友朋“套路贷”诈骗、袁诗刚涉嫌职务侵占的核心事实,为刑事立案提供了充分依据,袁诗刚的犯罪事实有完整证据链支撑。

三、聚焦核心乱象:颍州分局有案不立、违法推诿的铁证

颍州分局作为打击经济犯罪的前沿执法部门,在证据充分、犯罪事实明确的情况下,五次拒绝立案,其行为本质是“官官相护”下的失职渎职,是整个利益黑链得以存续的关键环节。

(一)五次不予立案:无视事实、践踏法律的公然违法

1.针对袁诗刚职务侵占与拒执罪:三次无理由驳回,拒绝核查关键证据

2023 年4月23日,阜阳市阜和经贸有限公司管理人以职务侵占控告袁诗刚,阜阳市颍州区某分局作出“阜州公(经)不立字〔2023〕75 号”不予立案通知书:对审计报告载明的袁诗刚1609.3万元直接侵占、1388万元“代付债务”虚假侵占等核心证据视而不见,未核实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伟国“否认相关债务”的关键证言,仅凭袁诗刚单方辩解便草草结案。

2024年6月28日,李素兰本人以职务侵占控告袁诗刚,并补充新证据,阜阳市某局颍州分局仍作出“阜州公(经)不立字〔2024〕366 号” 不予立案通知书再次不予立案:对补充提交的5437.4万元异常收款流水、1346万元用途不明资金、袁诗刚通过姨妈刘向阳账户转移2364万元等新证据,未开展任何审查,且未依法说明不予立案的具体理由,属于典型的 “程序违法 + 实体不作为”。

2025年8月22日,李素兰本人以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控告袁诗刚,阜阳市某局颍州分局作出“阜州公(刑)不立字〔2025〕508 号” 不予立案通知书不予立案:2019年7月执行立案后,袁诗刚作为阜和公司关联企业润兴公司的隐名股东,于2023年7月通过代办人杨伟东领取42万元业务开发收入(属个人可执行财产),法院将案件移交给某局,但某局仍不予立案,导致法院判决累计本息几亿元债权无法执行。袁诗刚作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被执行人,在明显具备履行能力(拥有42万元可执行收入)的情况下,故意通过他人账户转移、隐匿该财产,拒不履行还款义务,导致巨额判决无法执行,其行为已涉嫌构成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【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罪】,且属于“情节严重”情形。颍州区某局在收到法院移送的该犯罪线索后,仍作出不予立案决定,该决定缺乏法律与事实依据。

2.针对王友朋“套路贷”诈骗:两次以 “无犯罪事实” 搪塞,无视闭环证据

2025年4月、9月,李素兰就王友朋虚构“货款” 预扣 76.44 万元“砍头息”、伪造290万元借款凭证、侵占400万元共同出资款等诈骗行为报案,颍州分局两次作出“没有犯罪事实”的不予立案决定。

关键矛盾:王友朋本人在破产清算中已亲口确认“货款” 标注系虚假、无真实买卖关系,但某部门对该自述证据置之不理,完全背离“以事实为依据”的执法原则。

(二)违法本质:以“民事判决” 为挡箭牌,纵容 “保护伞” 干预

颍州分局办案人员曾承认“不构成虚假诉讼,构成诈骗”,并将案件移送刑侦部门,刑侦部门人员承认构成诈骗,但刑侦部门领导以“存在民事判决,需先推翻判决才能立案”为由拒绝履职。该理由严重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规定——“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” 即应立案,民事判决绝非刑事立案的前置条件。这完全是本末倒置、玩弄法律的托词!刑事立案审查独立于民事判决,某机关无权以民事判决为由拒绝追究涉嫌犯罪的行为。这种说辞暴露了其不愿侦查、不敢碰硬、故意放纵犯罪的真实意图。正是在这种执法纵容下,袁诗刚得以在判决执行期间继续隐匿财产,王友朋凭借虚假判决持续侵占资产,犯罪行为愈发猖獗!

办案人员对证据确凿的案件消极处理,对明显的犯罪线索刻意忽视,其行为已超出一般失职范畴,强烈指向背后存在非法干预和利益勾连。我们严重质疑,是否有内部人员或外部势力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庇护?颍州分局显然受到该权力背景的干预,刻意回避犯罪事实,通过“不予立案”帮助王友朋、袁诗刚逃避刑事责任,形成“司法权力庇护 + 执法部门纵容”的利益闭环。

(三)后续危害:执法失守导致犯罪行为愈演愈烈

正因为颍州分局的有案不立,袁诗刚在生效判决执行期间仍隐匿42万元可执行财产,通过代办人转移资金;王友朋则凭借虚假生效判决,持续侵占债权人合法财产。两人的嚣张气焰,完全源于执法部门的“不作为”与“保护伞”的“硬庇护”,最终导致超1亿元债权无法执行,全体债权人利益遭受毁灭性损失。

四、关联失职:颍州检察院监督形同虚设,纵容违法

李素兰于2024年7月24日向颍州检察院提交立案监督申请,但检察院直至2025年9月12日才出具答复,远超法定时限,且最终维持颍州分局的不予立案决定。更严重的是,检察院对“阜和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马伟国曾系检察院工作人员,可能存在利益关联”的关键疑点未开展任何调查,放弃法律监督职责,成为执法失守的“帮凶”,进一步巩固了官官相护的黑链。

五、核心违法事实:“套路贷” 诈骗与职务侵占的持续发生

(一)王友朋的“套路贷”诈骗行为(2013 年至今)

2013年12月,王友朋与阜和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马伟国协商借款400万元,却预先扣除利息及“服务费”76.44万元,为掩盖非法本质,故意将款项用途标注为“无真实商品买卖关系”的“货款”,后凭借该虚假标注向法院起诉,获得支持其非法利益的生效判决,且其本人在破产清算中已亲口确认标注虚假。

2015年,王友朋通过儿子王乐提供的100万元资金,实施“取现 - 存回”闭环操作,制造290万元现金交付的假象,以此虚假凭证主张债权并获民事判决支持,成功虚增债务。

2014年6月,李素兰向王友朋转账400万元,作为双方共同出借谢飞700万元的出资款,谢飞去世后王友朋独自掌控全部执行款项,却拒不返还李素兰应得份额。当李素兰起诉维权时,王友朋虚构 “2011 年借款本息” 的虚假抗辩,提交无书面借据、无资金交付记录、无催收记录的取现凭证,企图永久侵占该笔款项。

(二)袁诗刚的职务侵占与拒不执行判决行为(2013年1月至2023年7月)

职务侵占(超1600万元):袁诗刚作为阜和公司原监事(2013年 1 月至2019年12月任职),利用资金管理、拆迁项目负责等职务便利,通过多种手段侵占公司资产,有安徽大正会计师事务所《专项审计报告》及银行流水等完整证据链佐证:

直接转账与现金侵占1609.3万元,其中以 “代付债务” 名义侵占1388万元(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伟国否认相关债务,账目无记录),现金侵占121.3万元(无法说明用途);

通过其子袁可可账户转移侵占107.6万元,无公司授权或业务关联凭证;

负责华润国际购物广场项目拆迁时,虚构“王培敏”“王刚” 等拆迁户身份,伪造拆迁协议,虚构拆迁补偿款合计近300万元并侵占;

操控公司及个人账户向姨妈刘向阳转账2364万元,刘向阳未返还分文,资金去向与袁诗刚存在关联。

拒不执行判决:2019年7月,相关生效判决进入强制执行程序。被执行人袁诗刚在明知负有巨额履行义务的情况下,于2023年7月,利用其作为阜和公司关联企业润兴公司隐名股东的身份,通过代办人杨伟东领取了42万元业务开发收入,属于其个人可执行财产。然而,袁诗刚并未将此笔收入用于履行判决,反而通过他人账户取得并隐匿,其行为明显属于转移、隐匿财产,故意对抗法院执行,导致巨额判决无法执行,其行为已涉嫌构成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【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罪】,且属于“情节严重”情形。

六、法律定性与维权核心诉求

(一)相关人员涉嫌罪名

王友朋:诈骗罪(数额特别巨大)、虚假诉讼罪;

袁诗刚:职务侵占罪(数额特别巨大)、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罪;

颍州某局李局长,王局长:玩忽职守罪、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;

颍州检察院相关人员:玩忽职守罪(监督失职)。

(二)核心诉求:聚焦执法纠错与黑链深挖

基于以上事实与法律,我们郑重提出以下诉求,并要求书面答复:

1. 立即指令异地某机关或由阜阳市某局直接提级管辖,对王友朋涉嫌诈骗罪、虚假诉讼罪,袁诗刚涉嫌职务侵占罪、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罪立案侦查,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,查封、扣押、冻结涉案财产。

2. 依法撤销颍州分局作出的全部违法《不予立案通知书》(编号:阜州公(经)不立字〔2023〕75号、〔2024〕366号等),并对作出该等违法决定的相关责任人员(包括但不限于分管领导、办案民警)是否涉嫌玩忽职守罪、徇私枉法罪进行立案调查。

3. 对颍州区人民检察院在本次立案监督中超期办案、监督失职的行为进行严肃调查问责,责令其依法重新履行监督职责。

4. 彻查本案背后可能存在的司法人员干预案件、利益输送等违纪违法犯罪线索,无论涉及何人,一律依法依纪严肃处理,并公布查处结果。

5. 加快对王友朋、袁诗刚涉案资产的追缴进程,最大限度挽回债权人损失,维护司法判决的严肃性。

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,司法的权威源于公正。颍州区某局的所作所为,是对“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”这一庄严承诺的正面挑战。我们保留向更高级别国家机关、巡视组及新闻媒体反映此案全部情况的权利。我们坚信,在全面依法治国不断深化的今天,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凌驾于法律之上,任何试图以权力践踏法律、以人情侵蚀公正的行为都必将被清算!

来源:https://baijiahao.baidu.com/s?id=1851746707879073264

作者:不详 来源:网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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